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規定,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夫妻雙方* * *同壹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所發生的債務等。* * *意思相同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債務。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雙方* * *共同生活,* *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 10 18起施行。本解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在2018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首先,婚姻存續期間壹方對外負有債務,如果另壹方並不知情,事後也沒有簽字,通常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除非這個債務是在合理的範圍內,而且也是用於夫妻壹家共同生活,那麽就有可能作為同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