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簽署的保證書不壹定具有法律效力。“婚內保證書”和“財產約定”,如果是雙方真實表示,且不違反現行法律,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不成立,則無效。具體到個案,需要探究具體情況才能確定。例如,附有有效條件的保函要求當事人證明條件的實現。而且保函中往往有懲罰性條款,如“犯錯放棄全部財產”,賠償654.38+00萬元。很多時候,這些都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於婚內貸款,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視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婚內貸款也可以受到法律保護。此外,“婚姻保證書”在很大程度上是壹種“君子協定”,當事人希望在離婚訴訟中贏得主動權。光靠保證書是不行的,還要有法律依據。在法庭上,如果壹方不認可保證書的內容,另壹方也不容易拿出可靠的證據證明保證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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