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收費公路設置收費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壹)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主線不得設置收費站。但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確需設置收費站的除外。(二)在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壹主線上,相鄰收費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公裏。
第十三條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應當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減少收費站,提高通行效率。聯網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