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全區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負責組織重大問題的聯審會議,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負責招投標中心、產權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中心、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和法律援助服務中心的協調、管理和服務。
2.負責行政許可服務事項是否進入審批大廳;負責擬定進駐部門的辦理流程和運行機制整合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
3 .負責全區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4.負責協調進駐部門之間的關系,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考核、教育培訓,對工作人員的使用、獎懲提出建議。
5.負責區行政許可管理協調辦公室電子政務的建設和管理。
6.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全區街道、鄉鎮及相關單位全流程代理制工作。
7.負責區行政許可管理協調辦公室的後勤保障工作。
8.負責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