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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預審的法律規定

《復議前置法》規定,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時,首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後,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前有三種具體情況,具體如下: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機關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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