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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慶陽市任寶村被判刑了嗎?

甘肅省慶陽市任寶村被判刑。案情說明:根據我院發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寧*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1114、在申請執行人中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任* *、黃* *、任* *、任寶存糾紛執行過程中,責令被執行人償還貸款本金75000元,利息17013.83(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起計算)並承擔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發現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案的執行標的暫時無法執行。因此,被執行人同意終止本案的執行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壹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本院中寧(2014)終止執行。本執行程序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恢復執行的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日期: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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