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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證處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甘肅省公證處收費標準:20萬元(含)以下按不超過1.2%收取;20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下按不超過1%收取;5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含)的,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但不足654.38+00萬元(含)的,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的費率收取。如果證明已經單方贈與受贈人,則減半收取。當事人在辦理與撫恤金、救濟金、勞動保險、勞動報酬、扶養費、撫養費等有關的公證事項時,確需減免公證服務費的。,可以申請公證法律服務援助。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公證處可酌情減免相關公證服務費。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免收公證服務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第四十六條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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