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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種苗繁育場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壹是種苗生產繁育實行註冊制。凡建立柑桔品種母本園、種子園和苗圃的單位和個人,在選址前,必須向當地市、縣(市、區)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可以在壹定範圍內建立母本園、種子園和苗圃。二是封鎖疫區種苗,限制疫區種苗和接穗流入無疫區。發現非法運輸的,依法扣留,及時焚燒。三是產地檢疫時發現疫情,當場將疫苗拔出焚燒,苗圃按普通苗處理;如果在運輸和檢疫中發現疫情,應將該批苗中的疫苗下架,並及時焚燒疫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促進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根、莖、苗、芽、葉、花。

第三條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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