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促進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根、莖、苗、芽、葉、花。
第三條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