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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民法院的復查程序

法律解析: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後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然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同意死刑。如果是,應當發回重審或者發回重審:中級人民法院死刑壹審,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最終決定維持死刑的,應當將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上壹級人民法院。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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