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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違禁品

高鐵不能攜帶過安檢的東西如下:

1,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3、動物和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包括帶有臭味和其他氣味的物品;

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規定值的物品。

不能過安檢的物品按以下方式處理:

1,帶回來。旅客攜帶的違禁物品,由旅客送至車站的人員帶回;

2.臨時存儲。如無法安排親友帶回旅客禁止攜帶的物品,可由安檢現場暫存,期限壹般為壹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他們可以向臨時存放地點申報。暫時存放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壹般由安檢單位和公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確認批準;

3.放棄吧。主要原因是旅客攜帶的違禁物品不能被親友帶回,又不想改變運輸方式運輸違禁物品,價值不大,所以選擇放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攜帶危險品進站乘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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