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3、動物和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包括帶有臭味和其他氣味的物品;
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規定值的物品。
不能過安檢的物品按以下方式處理:
1,帶回來。旅客攜帶的違禁物品,由旅客送至車站的人員帶回;
2.臨時存儲。如無法安排親友帶回旅客禁止攜帶的物品,可由安檢現場暫存,期限壹般為壹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他們可以向臨時存放地點申報。暫時存放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壹般由安檢單位和公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確認批準;
3.放棄吧。主要原因是旅客攜帶的違禁物品不能被親友帶回,又不想改變運輸方式運輸違禁物品,價值不大,所以選擇放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攜帶危險品進站乘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