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又稱標準條款、標準合同、標準合同、固定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格式條款在下列情況下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眾* * *利益;
5.格式條款提供者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