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壹)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為文物保護的建築和其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
(四)已依法公告並納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同壹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的抵押權告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房地產抵押後,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
第十條兩個以上房地產設定同壹抵押的,視為同壹抵押房地產。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