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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原因培訓課程退款的法律規定

個人原因培訓課程退款的法律規定如下:

教育局規定了學校退費的標準。

壹是因培訓機構原因導致學員無法完成學習計劃,學員要求退學並退費的,培訓機構應當退還剩余費用。

二是培訓機構開班前,學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國家各類承認學歷的機構出具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應征入伍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申請退學退費,培訓機構扣除5%的手續費,再退還剩余費用。

第三,簽訂協議前壹定要閱讀協議內容,建議學生保留維權證據。協議裏有關於費用返還的約定。壹般以學員與培訓機構的約定為準(無效格式條款除外)。

關於違約金問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壹般來說,合同違約金的上限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在學員表示沒有預約課程或取消課程的情況下,建議學員保留相關證據,如文字資料、錄音、手機短信、郵件、網上聊天記錄等。,在與培訓機構交流的過程中。如果以後涉及訴訟,從證據的角度,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在法律訴訟中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四、培訓機構期間,學員因個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能繼續上課,申請退費不予退還。

五是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並使用有關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該票據作為培訓機構收費和退費的唯壹憑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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