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監督管理。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二是為維護個體工商戶雇用的從業人員的權益,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與雇用的從業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關於個體工商戶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監督管理,發揮個體工商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工商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在家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委托其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平等市場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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