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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效力是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六條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第壹百三十五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壹般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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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提起訴訟同等的訴訟時效中斷效力:

(1)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或者死亡的;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主張訴訟抵消;

(九)其他與訴訟時效中斷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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