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減輕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時,行政機關已經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沖減相應的罰款;行政機關未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不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