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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哪種情形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減輕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時,行政機關已經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沖減相應的罰款;行政機關未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不予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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