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這是法律的專屬權力。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無權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壹種形式,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實施後,可以申請聽證。《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程序。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七種。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在行政處罰中是比較嚴厲的,所以這個處罰的設立壹定要慎重,所以只能由法律來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 * *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進行評估,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項目、種類和罰款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