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國家重點工程和地方重點工程(《招標投標法》第十壹條);
二是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三是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公開招標的項目。比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投資土地復墾的,國土資源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關於招標投標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因受需求條件和市場供應的限制不能公開招標,且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經招標項目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者認定後,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擴展數據:
公開招標的方式體現了信息公開、程序規範、公平競爭、客觀評價、公平選擇、優勝劣汰等市場機制的本質要求。由於公開招標投標人多,競爭充分,不易串通投標,有利於招標人從廣泛的競爭對手中選擇合適的中標人,獲得最佳的競爭效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公開招標的,應當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符合招標項目規定的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可以不受地區、行業限制,申請參加投標。
參考資料:
公開招標-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