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工程變更申請報告;
2、填寫變更原因、相關圖紙和變更工程數量及費用等。;
3、監理公司審核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審核工程變更費用的合理性,審核工程變更對工期的影響,並簽署審核意見;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變更圖紙及相關圖紙是否符合設計規範和原設計要求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
4、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的審批權限申報或批復;
5.施工單位項目主管根據上級領導的審批意見,向監理公司出具工程變更審批意見,明確變更是否實施;
6、監理單位發出工程變更通知,在變更通知中明確變更工程細節,變更工程數量,變更工程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相關圖紙,明確變更工程預算費用和工期;
7.承包商應根據工程變更通知實施工程變更。承包人對工程變更有異議的,承包人也應遵照執行,並在7天內將有爭議的問題提交監理單位協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