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核定的月營業額標準分為四種:
1,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的0%;
2.月經營額在2萬至5萬之間的,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個人所得稅0.6%的核定稅率征稅,不超過2萬元的部分不征稅;
3.月營業額在5萬至65438+萬元之間的,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照核定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稅率1%征稅,其他部分不變;
4.月營業額超過654.38+萬元的,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654.38+0.8%的核定稅率征收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