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預防危險、防止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可能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造成損害的,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和振動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