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生活補助;
2.分娩及其並發癥的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費;
4、遺傳病基因檢測費。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四條生育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計入企業管理費用。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女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第六條女職工的生育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規定的醫事服務費、藥費(包括自費藥、營養藥)由員工自行承擔。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