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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職責

法律分析:工會的職責如下:1。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上級工會精神,在黨委領導下獨立完成各項任務;2.加強民主管理,做好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召開和休會工作,不定期召開職工代表團團長會議,確保民主渠道暢通;3.堅持“兩個維護”相統壹,做好勞動者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保護勞動者特定利益不受侵害;4.加強源頭參與,積極參與公司各項政策措施的制定,並監督執行,反映員工的意願和要求;5、組織工人開展勞動競賽,提出合理化建議,小改小革,小發明創造活動,充分調動工人的生產積極性。

法律依據:《中國工會章程》第二十六條,基層工會組織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不足100人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工會會員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收支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四)更換或者罷免選舉產生的工會代表或者委員。(五)討論和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下,經上壹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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