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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煤礦不發工資和生活費怎麽辦?

煤礦工傷停工停薪留職期間的部分工資和生活費用,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其在事故發生前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以工傷醫療機構的書面證明為準。超過壹個月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目前煤礦不向工傷職工支付工資和福利待遇,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五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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