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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與傷殘等級認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與傷殘認定的區別:壹是申請認定的主體不同。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是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申請事故傷殘鑒定的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第二,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認定主體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工傷認定委員會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人的申請。前提是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3.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需要提交的材料都不壹樣。工傷鑒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條例》,事故傷殘鑒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人身傷害傷殘程度分類》。第四,申請鑒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鑒定申請時間為治療期滿後(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醫療終結後可以申請事故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確認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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