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為其正常工作提供的報酬,構成勞動者所獲工資的基本部分。勞動者的基本工資也叫標準工資。
壹般結構工資由四部分組成:
1.基本工資:是工資中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部分,是維持勞動者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
2.崗位(崗位、技術)工資:根據不同崗位(崗位)的業務技術要求、工作條件、職責等因素確定。隨著工作的變化,崗位(崗位、技術)的工資也隨之變化。
3.年薪:以工齡為基礎,結合考勤和工作表現。
4.浮動工資:也稱績效工資,根據企業的經營效益和個人的表現來確定。
二、標準工資、正常工作時間,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由用人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標準工資不包括以下項目:
(1)壹個月以上支付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金、半年獎金、年終獎金、年底雙薪、季度、半年度、年度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2)沒有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壹次性獎金、津貼、補貼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