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作負責人基本條件: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和本規程,並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工作負責人還應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特別監護人的基本要求:特別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並熟悉設備和本規程的人員。工作監督系統是確保人身安全和正確操作的主要措施。實行工作監督制度是為了使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監督和指導,以便及時糾正壹切不安全的動作和錯誤的做法,特別是在接近帶電部件和工作轉移時。監護人應熟悉現場情況,有電氣工作實踐經驗,並具有比操作者更高的安全技術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