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已構成恐嚇罪。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和生命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本罪的客體是單壹的自然人。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告知他人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情,使其害怕。傷害的內容僅限於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的傷害。行為人客觀上告知他人危害的內容即可,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有實現危害的故意。行為人告知的危害必須是行為人控制的,客觀上壹般認為足以造成危害。恐嚇必須以直接或明確的間接方式進行,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間接確定性,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了特定的人,明確告知了被害人。所謂不確定間接性,是指行為人只對不特定的人進行事實威脅,不明確告訴任何人告訴被害人威脅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