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並沒有經過雙方協商。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免責條款的效力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通常我們要寫免責聲明,需要符合國家規定。如果免責聲明的內容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他人財產損失的,則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