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二、工程招標後如何簽訂合同?
(1)訂立合同前: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
(2)簽訂合同時: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價格、質量、履約期限等,應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
(3)合同簽訂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0.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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