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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歷和社保不匹配

法律分析: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基層和生產經歷。基層和生產壹線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實習或參加企事業單位項目研究,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及團以下相當單位的工作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國家公務員考試報考中央機關的人員在直屬機關的工作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校期間的工作經歷不算基層工作經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九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內部交流,也可以與不參照本法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交流。溝通的方式有轉和不轉。

第七十條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四級研究員以上或者相當級別的領導職務。調任人選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轉送機關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對轉送考生進行嚴格考察,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轉送考生進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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