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註意不要攜帶、郵寄管制物品。國家規定的管制物品主要有:管制刀具、弩、冷兵器、射釘槍、射網器、啟動器、開門器、電擊、催淚瓦斯等。違禁品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違禁品主要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傳染性、放射性等危及寄遞安全的物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要犯本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行為人必須具備非法攜帶上述物品的能力;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情節明顯輕微,攜帶數額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應認定構成本罪。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不必造成實際危害後果。如果發生爆炸、火災等其他後果,其他犯罪,如爆炸、過失爆炸、放火、火災損失、破壞交通工具等,應根據其主觀內容處罰,非法攜帶不再構成自己的犯罪。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人和物,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