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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鑒定規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

1.了解與評估有關的案例(事件),進行與評估有關的調查和實驗。2.要求委托鑒定單位提供鑒定所需的樣品、樣本及其他資料。3.在評估業務範圍內發表意見。4.當與其他鑒定人的鑒定意見不壹致時,有權保留意見。5.對提供虛假鑒定材料或不具備鑒定條件的,有權拒絕鑒定。6.根據法律法規。

鑒定人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鑒定人回避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鑒定人有應當回避的情形,自己沒有主動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回避的,由鑒定人所屬的鑒定機構負責人提出回避意見,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公安機關決定駁回鑒定人回避申請的,應當制作《駁回回避申請決定書》,並及時送達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對駁回鑒定人回避申請的決定,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決定機關申請復議。

決策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鑒定人不得停止與申請回避鑒定事項有關的檢驗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

第五條公安機關的鑒定工作是國家司法鑒定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依法出具的鑒定意見,可以適用於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也可以適用於其他案件、事件、事故、自然災害的調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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