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司法機關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應對上述六種情形進行處理。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決定。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上述第壹種情況應當宣告無罪;對於其余5起案件,壹般應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已經認定的證據材料,可以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壹旦公安司法機關宣布不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就結束了。自訴案件,法院應當根據情況,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或者作出準予撤回、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者作出宣告無罪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依法不起訴原則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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