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規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包括法規、規章和辦法:
對行政工作的某壹方面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為“規定”;對行政工作某壹方面的規定,稱為“規定”;對壹項行政工作作出更具體的規定,稱之為“辦法”。
兩者的區別是:在範圍上,法規、規章適用於某項行政工作,措施僅用於某項行政工作;在內容上,條例更加全面系統,而條文集中在某壹部分,方法上比條例和條文具體得多;在名稱的使用上,法規只用於法律法規,法規和辦法也常用於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