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下列人員可以攜帶槍支: (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中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槍支的人員;(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攜帶槍支的邊境地區、海防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的黨政負責幹部;(三)省級以上黨政機關機要交通警察,邊境地區縣市黨政機關和郵電部門攜帶槍支所必需的機要通信人員;(四)因工作需要佩帶槍支的海關工作人員;(五)軍工廠警衛押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