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總監規定的職責是全面負責企業的財務工作,組織企業的會計核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財務總監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侵犯公司資產。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14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