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公司法中的強制性條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司法中的強制性條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壹是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強制性規定。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事項的強制性規定。三、股份公司章程的強制性條文應明確規定的事項。4.關於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職權的強制性規定。5.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強制性規定。不及物動詞關於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強制性規定。七。關於股東大會決議的強制性規定。八、關於設立董事長和產生辦法的強制性規定。9.關於董事會職權的強制性規定。十、對董事長履行職責的強制性規定。Xi。關於董事表決權的強制性規定。12.關於股東大會通知和臨時提案程序的強制性規定。十三。董事會決議的強制性規定。十四、股份公司董事責任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 上一篇:沒有在AIC備案的股東受法律保護嗎?
  • 下一篇:公證處到底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