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不同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前者是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對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定,從而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糾紛;但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在民事權利糾紛發生後,當事人起訴後進行的,目的是作出裁定。以下是北京最新公證流程:1。憑身份證件到會員登記處登記。2.憑會員號到咨詢臺領取排隊號。3.等電話。4.帶著會員號去見公證人。5.填寫公證申請表。6.公證員審查申請表和您提供的相關材料。7.確認受理妳的申請後,憑受理通知書到出納處繳納公證費。8.交款收據第四聯交公證員,保留第三聯作為領取公證書的證據。9.於簽發日持付款收據第三聯及受理通知書到簽發處領取公證書。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公證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七條公證處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