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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中關於公章的最新規定是,在處理稅務、公司對外事務、工商相關事務時,必須加蓋公司公章,並且需要在指定的地方刻制公司公章。刻制公章前,必須將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帶到公安局備案,對公章的形狀和大小也有規定。

法律分析

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比如發票的印章,公章可以代表法人的意誌,簽署合同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有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資料,均可使用公章。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事務的印章。公司的公函、文件、報告均加蓋公章,加蓋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如果法定代表人將公章與公章壹起使用,則代表公司的行為。印章的持有人相當於接受了公司的委托。公司代表只能在委托範圍內行使權力,並代表公司加蓋公章。如果他擅自濫用,情節嚴重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儲存的地點或者方式。除緊急情況或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存放地點或方式。

第八百九十七條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未支付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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