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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公司合夥人退股

公司合夥人的退股處理如下:

1.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時,按照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劃分退出者的財產份額;

2.退出者有過錯的,分割財產時應扣除賠償金額;

3.合夥企業有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承擔退夥時清理債務的責任,然後分割適當的財產。

合夥人是投資組建合夥企業並參與合夥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批準經營,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核發營業執照。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壹條。

合夥人退夥時,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該合夥人進行清算,返還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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