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後果如下:
(1)有損企業形象和聲譽;
(二)對企業投融資產生影響;
(3)對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聲譽和信用有影響。
2.法律依據:《異常業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是什麽?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如下:
(1)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事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
(三)因工商部門依法進行抽查或根據舉報核查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
(四)因註冊地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