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不足50萬元的,法律顧問費標準為8000元1年;
2.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法律顧問費8000元654.38+0年-2萬元654.38+0年;
3.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法律顧問收費標準為2萬元654.38+0年-5萬元654.38+0年;
4、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其他企業,法律顧問費為50000元+0年65438元。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允許律師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