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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第壹種情況: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主要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種情況: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種情況:用人單位違法裁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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