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