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中止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
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處理:
(1)審判已經終結但執行尚未終結的,應當中止執行,債權人應當憑生效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2)案件尚未審結,又沒有其他被告和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訴訟終結。
(三)案件尚未審結,有其他被告或者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破產程序結束後,將恢復審判。
(4)債務人繼續審理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