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定代理人後,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作為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行為中承擔的壹切責任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的責任由本人承擔。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法規行使代表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是完全合理的。即使公司註銷後,股東也沒有實際從公司取得任何財產,也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註銷後,已宣告終止,不能再追究公司責任。但在註銷前依法清算,但未按規定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可以將公司清算組成員作為被告起訴,要求其償還公司債務。這時候作為公司的經營者,就要及時關註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九十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