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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08年6月發布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犯罪行為,大多以“壹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人身傷亡標準和“給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為立案標準。與放火罪的加重要件之壹“致人重傷”相對應,本罪“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標準顯然應當在50萬元以上。同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7月頒布實施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中,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件等罪名,都是後果為“壹人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重大”標準。考慮到刑罰的平衡性和公正性,筆者認為以“造成公私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作為放火罪中“財產重大損失”的標準較為妥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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