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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規、()和公文名稱外,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

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公文名稱外,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

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的類型,壹般標明簽發機關。除法律法規名稱和書名外,公文標題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條公文壹般由密級和期限、緊急程度、簽發機關標識、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行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等內容組成。

(壹)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和“機密”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

(二)緊急公文應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緊急”和“特急”。其中,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普通加急”。

(三)發證機關的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應當用於發證機關的識別;聯合寫作,主辦方排第壹。

(四)文件編號應包括機構代、年份和序號。聯合行文,只註明主辦單位的編號。

(5)簽發人和會簽人的名稱應在上述條款中註明。其中,“請示”應在附註中註明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百度百科-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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