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指履行計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和內部管理職責的公務員。
行政執法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行政性和強制性。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他們的職責技術性強,替代性低。
:專業和技術公務員的資格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符合擬任職位所需的其他條件,並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崗位設置範圍和崗位數量內進行。
專業技術資格從高到低依次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包括正高級和副高級。
壹級或二級董事、壹級高級監事應具備全部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二、三、四級高級主管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壹級、二級監事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凡三、四級主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
人民網: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及行政執法公開